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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印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25 10:24:36


 

(一)用印范围。加盖院印主要为法律文书、诉讼文书用纸和行政事务材料。

(二)用印条件。院印使用必须经领导批准,其中法律文书用印必须经庭长审查签字后由院主管领导批准。诉讼文书用纸盖章,须将用纸编号、登记,方可用印。行政事务及其它用印必须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常务副院长或院长签批。印章保管人员盖章时,应查验和妥善保存批准手续。

(三)用印审查。印鉴保管人员对需盖印章的文书必须认真审查,并保守有关机密。审查的内容包括:需盖章的文书是否有领导签批,份数是否相符等。任何人未经领导批准,均不得盖印。

(四)用印登记。登记项目有:时间、用印单位、文书内容、案件号、原、被告姓名、用印数量、批准人姓名,并由经办人和用印人签字存档。

(五)印章管理。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主任或由办公室主管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确保正常使用印章。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六)用印监督。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院长批准。未使用完的空白用纸应及时交回。办公室主任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七)责任追究。违反印鉴管理使用规定造成印章丢失、多盖印或错盖印等事故,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领导者的连带责任。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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