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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25 10:25:18


 

为了规范法院财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1、严格财经纪律,增强预算意识,坚持勤俭节约,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2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杜绝各种超范围和标准的收费,禁止截留、挪用、坐支收入。

3、经费支出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主管庭科室副院长审核。

4 经费支出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先批后支的原则。

5、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由立案法官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当事人交纳的执行款必须统一存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并给予开具执行款收据。

6、报销支出需凭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应由经手人签名、写明用途等内容,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院长签批方可到财务室报销。

7、日常办公用品由财务室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统一采购、印制,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支出报销应当随相关票据附有采购清单,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8、干警出差结束后一般应在3天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相关票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支出审批权限报销费用。差旅费标准按地方财政规定执行。

9、会计档案是本院档案的重要组织部分。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室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整理成卷、装订成册,于会计年度终了后次年的第一季度移交本院档案室保管。

10本规定自20144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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