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法院财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1、严格财经纪律,增强预算意识,坚持勤俭节约,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2、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杜绝各种超范围和标准的收费,禁止截留、挪用、坐支收入。
3、经费支出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主管庭科室副院长审核。
4、 经费支出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先批后支的原则。
5、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由立案法官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当事人交纳的执行款必须统一存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并给予开具执行款收据。
6、报销支出需凭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应由经手人签名、写明用途等内容,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院长签批方可到财务室报销。
7、日常办公用品由财务室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统一采购、印制,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支出报销应当随相关票据附有采购清单,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8、干警出差结束后一般应在3天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相关票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支出审批权限报销费用。差旅费标准按地方财政规定执行。
9、会计档案是本院档案的重要组织部分。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室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整理成卷、装订成册,于会计年度终了后次年的第一季度移交本院档案室保管。
10、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