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节约公车使用经费,确保安全行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各部门车辆出虎林辖区办案时,须填写《出辖区办案请车单》,注明出车时间、地点、人员、外出事由以及行驶里程和所需油料金额,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车。
2、出虎林辖区、在鸡西市内的请车单,须经公出人员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再由各主管副院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出车。
3、出鸡西市办案车辆的请车单,由主管副院长签批同意后,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出车。
4、司机要遵纪守法、按章驾驶、严禁酒后驾驶,并严禁借用个人车辆办案使用。
5、司机开警车外出必须着全装,且车辆手续齐全。
6、公出人员外出办案报销时,要将请车单和过道费、油料发票等一并经会计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和主管院长签批后,再由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7、外出车辆未经过审批的,一律视为私自出车,支出费用不予报销。
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