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虎林法院制式警车及其他公务车辆管理工作,进一步维护法院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确保全院车辆安全行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和管理
(一)本院实行集中管理与部门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配备到各部门的车辆,由该部门领导负责日常用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他车辆及办公室所有车辆用车管理。办公室及各有车部门的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办公室为本院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车辆的燃油供应、车辆维护修理、事故处理以及其他车务管理的相应工作(全院车辆每年的车检、保险、换照等)。
(三)办公室负责对全院车辆建立管理档案,明确记载车号、购买年限、行驶里程、大、中、小修、换件(包括更换轮胎、时间)、事故等详细情况。
(四)依托信息技术,为本院15辆制式警车加装GPS定位系统,做好警车动态管理和实时掌控工作。
(五)加强警车规范管理:
1、严禁擅自使用警车办理私人事务;2、严禁非指定人员驾驶警车;3、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警车或者驾驶警车肇事逃逸;4、严禁挪用、套用或者伪造、变造警车牌证;5、严禁将警车借予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6、严禁非因执行公务而将警车停放在旅游景点、餐饮娱乐等场所;7、严禁非因紧急公务而违规使用警灯、警报器或者不遵守交通管理秩序;8、严禁牌证不全(不符)警车上路;9、严禁在驾驶警车时吸烟、拨打手机、不系安全带、乱扔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六)需通勤干警上下班乘坐本院指定通勤公交车,各庭科一律不得使用公务车接送干警上下班。
(七)车辆停放。各部门所属车辆在工作时间外,双休日、法定假日期间(包括夜间)必须停放在院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工作时间外出车的,必须经车辆所属部门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出车。
(八)司机管理。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及因出私车等人为主观因素发生的事故,则按事故责任划分,由驾驶人承担相应事故损失额。
(九)全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警车及其他公务车使用管理工作。明确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和领导职责。院办公室、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警车及其他公务车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二、油料管理
(十)院机关车用油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其中各部门所属车辆采取每月燃油定量管理办法;办公室集中管理的车辆采取行驶里程核算法为每辆车确定油耗标准。
(十一)在虎林市内运行的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提供油卡加油,不使用现金加油。到虎林辖区外公出的车辆,填写《出辖区办案请车单》,注明出车目的地、加油金额、公出车辆、公出事由,经庭科负责人、主管院长审批后,使用现金加油。院财务工作人员审核请车单、用油发票一致后,方可予以报销。
三、车辆维修及养护
(十二)我院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及养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确需进厂维修的,由所属部门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办公室,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维修。
四、附则
(十三)非警用车辆参照警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14年4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