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院概况 -> 院规院训

虎林市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25 10:29:10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提升和规范我院接待工作水平,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范围

1上级法院各部门来宾;  

2、各兄弟县市法院来宾;

3、外省法院来我市参观的来宾;

4、我院邀请的来宾。

二、审批程序

1、凡属上级法院或其它部门领导来我院工作检查和调研工作的,由对口部门与办公室共同提出接待意见,报常务院长审批后由院长批准;

2、上级法院或外省法院来我市参观的,以及应我院邀请前来的,由办公室制定接待方案报院长批准。

三、接待地点

1、在虎林市接待的来宾原则上在院食堂就餐;

2、在虎头或珍宝岛接待的来宾,原则上在虎林市指定的就餐地点就餐。

四、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

1、宴请标准:副厅级以上领导原则上每桌不高于1200元(景区上浮20%),其他来宾原则上每桌不高于1000元;

2、酒水标准:一律使用地方酒水,按实际发生计算。

(二)住宿标准

原则上只安排在虎林市指定的定点场所住宿。

五、相关要求

1、加强接待管理,严格接待审批管理减少和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2、降低接待成本,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3本规定自201471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