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提升和规范我院接待工作水平,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范围
1、上级法院各部门来宾;
2、各兄弟县市法院来宾;
3、外省法院来我市参观的来宾;
4、我院邀请的来宾。
二、审批程序
1、凡属上级法院或其它部门领导来我院工作检查和调研工作的,由对口部门与办公室共同提出接待意见,报常务院长审批后由院长批准;
2、上级法院或外省法院来我市参观的,以及应我院邀请前来的,由办公室制定接待方案报院长批准。
三、接待地点
1、在虎林市接待的来宾原则上在院食堂就餐;
2、在虎头或珍宝岛接待的来宾,原则上在虎林市指定的就餐地点就餐。
四、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
1、宴请标准:副厅级以上领导原则上每桌不高于1200元(景区上浮20%),其他来宾原则上每桌不高于1000元;
2、酒水标准:一律使用地方酒水,按实际发生计算。
(二)住宿标准
原则上只安排在虎林市指定的定点场所住宿。
五、相关要求
1、加强接待管理,严格接待审批管理减少和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2、降低接待成本,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3、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