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院概况 -> 院规院训

院长接待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25 10:31:45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周二上午为院长接待日,由分管副院长(局长)接待其分管业务庭的信访人。

三、接待地点在三楼信访接待室。

四、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信访人需在上一周周四前到信访办进行登记,或由各审判庭向信访办申报,由信访办根据登记情况安排好接待顺序,由接待院长逐一接待来访。根据当事人申请,院长可约访当事人。

五、信访办与主管院长或业务庭庭长沟通后,于上一周的周五前将下周分管副院长(局长)需要接谈的当事人名单及上访材料上呈分管院长(局长)。

六、分管副院长(局长)在听取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后,分别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对法律咨询的,可当场予以解答。

2、对告诉来访的,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交立案庭统一立案受理。

3、对来访案件需要当即办理的,院长可当场责成有关业务庭、人员限期办理,对个别疑难案件,不能当场答复的,应逐件做出指示,转相关单位办理、化解并事后答复。

4、对反映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的,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对分管副院长(局长)接谈处理结果不满意,信访人仍坚持上访的,由分管副院长(局长)向院长汇报,并由院长决定具体接谈事宜。

八、承办单位应按接待院长要求及期限完成交办事项。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信访办,信访办以《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情况通报》的形式于每月底向院领导及各业务庭通报院长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九、信访办对重大紧急的信访案件,应及时向院长汇报,经院长同意,及时转交相关业务庭的主管院领导,由院领导及时接谈、稳控、化解,不受每周二院长接待日限制。

十、约期接谈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细则(试行)》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不受此制度限制。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