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推进虎林法院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虎林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执法档案的目的,是通过对反映法官执法情况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等将法官的执法情况客观、真实、全面进行记载,推进审判管理和队伍管理的衔接机制建设,为队伍管理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执法档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完整、客观真实;
(二)简便易行、实事求是;
(三)建以致用、严格保密。
第四条 建立执法档案的人员范围包括在法院各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
第五条 执法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审判职务、执法岗位、执法职责等。
(二)审理案件情况。包括年度收、结案件数量,超审(执)限案件数量,上诉案件数量,被发、改案件数量,再审案件情况,引起上访案件情况,被媒体炒作案件情况等。
案件数量区分为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审理的数量。
(三)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包括庭审评查情况,合议评查情况,案件其它质量评查情况,案件质量分析报告,精品案件情况,不合格案件情况,流程监控记录情况等。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区分为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情况。
(四)奖励及惩处情况。包括工作过程中收到的锦旗、表扬信;执法行为被媒体、上级机关的通报表扬或批评等。
(五)被最高院选用的指导性案例情况。具体区分为执笔撰写、参与撰写、修改定稿等情况。
(六)被省法院选用的参考性案例情况。具体区分为执笔撰写、参与撰写、修改定稿等情况。
(七)业务奖励情况。包括优秀庭审、合议、裁判文书及其它业务奖励。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区分为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情况。
(八)科研水平情况。包括出版与执法有关的著作,发表与执法有关的论文,承担相关课题,获奖论文、调研类作品形成的出版证明、结题文件、发表凭证、获奖证书等情况及参与制定的指导性意见等。
(九)授课情况。包括在法官或法院其他人员教育培训中讲课、讲座、经验介绍等。
(十)结合办案发出的司法建议。
(十一)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因个人责任被追偿的情况。
(十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十三)其它执法情况。
执法档案原则上应当装入证明上述情况的原始材料,原始材料不适宜装入的,可以装入复印件或者其它载体。
第六条 省法院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中级法院法官执法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使用工作,各中级法院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基层法院法官执法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法院由专门部门负责执法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执法档案按一人一档建立,并由专门部门统一保管。专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归类、填报以及电子档案的日常维护更新工作。各业务部门上交材料前,由部门领导负责审核把关。
法院在案件质量评查、审限检查等工作中形成的法官执法情况要及时转交法官所在的法院存档。各级法院要及时将党委政法委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存入相关法官的执法档案中。
第八条 法官在本院内调动工作后继续从事审判工作的,执法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移交;不再从事审判工作的,执法档案由政工部门存档。
法官在省内法院或向外省法院调动工作的,执法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移交至调动后的法院。
第九条 执法档案文件按本规则第五条的顺序排列。
第十条 执法档案除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部门、审管办、纪检监察、法官所在部门负责人可以查看外,其它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看或修改。
第十一条 执法档案的材料由各审判执行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汇总,于年末司法统计截止日前报执法档案管理专门部门,由专门部门统一装入档案。
第十二条 每年年终负责管理执法档案的专门部门要将执法档案中反应的法官执法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通报政工部门,作为法官考评、晋级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