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本院院、庭长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下同)、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或执行案件。
第二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四)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院长全年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不少于2件;副院长全年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不少于10件;庭长全年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不少于本庭案件总数的20%。业务庭有副庭长的每位副庭长全年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不少于本庭案件总数的30%; 没有副庭长的,由正庭长承担不少于全庭总数的50%。
第四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作用,应严格按照最高院规定到庭主持庭审、参加合议,同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第五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副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开庭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