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正,严肃审判纪律和工作作风,抓好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法院《涉诉信访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省高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对审判工作中存在“错误”和“瑕疵”的案件责任人进行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和“瑕疵案”,是指经过案件质量评查甄别确认为不合格(三类)、基本合格(二类)、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瑕疵案责任追究”是对法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违法违规办案,造成错案、瑕疵案的行为作出处理。该项工作在院长领导下进行,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及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法官进行错案、瑕疵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最高法院《涉诉信访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和《虎林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被质评委及审委会最终甄别认定为“瑕疵案”和“错案”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为责任追究对象。
第六条 案件出现以下情形被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定审理的,不追究责任:
(一)当事人因调解或和解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二)案件出现新证据的;
(三)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修订或废止的;
(四)因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存在其它不应归责于独任庭、合议庭原因情形的。
第三章 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责任承担的主体指造成错案、瑕疵案的审委会委员、院长、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法警等所有参与主体。
第八条 按照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以及造成的后果大小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在质评委及审委会甄别确认法官“错案”及“瑕疵案”时,要充分听取审判责任人的申辩。
第十条 违法审判责任一经确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党组作出处理决定,报政工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种类和适用
第十一条 对违法审判及不正确履行职责责任人的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对法官“瑕疵案”、“错案”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确定:
(一)对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构不成纪律处分的瑕疵案、错案,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评优资格;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暂停行使办案权;
5、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6、待岗培训。
(二)对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错案,根据故意或者过失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三)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因办理错案,导致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本院有权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因违法、违规或办案受到纪律处分的法官,对处分不服的,可向我院党组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