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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案件甄别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25 16:32:33


 

为客观评价案件质量,加强审判管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结合上级法院审判管理相关规定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对重点案件甄别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重点案件甄别是指对各审执部门办结的案件是否存在问题及存在问题的性质进行的内部审查和评定。

第二条  重点案件甄别组织:质评小组—质评委—审委会。

本院设4个质评小组:刑事案件质评小组、民事案件质评小组、立案和申诉再审质评小组、行政和执行案件质评小组。

成立质评委,在本院审委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重点案件甄别范围:

(一)重点对涉嫌二类、三类即“瑕疵案”和“错案”逐案甄别。

(二)下列为必须评查甄别的重点案件:

1、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

2、无正当理由超法定审(执)限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提起再审、指令再审、指定再审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4、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5、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复查或督办的案件;

6、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7、当事人长期申诉、坚持上访的案件;

8、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9、其它可能存在问题或应当甄别的案件。

第四条  甄别流程:

所有评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二类、三类案件以及涉及到必须评查的9类重点案件,甄别具体流程如下:

1、发现涉嫌“错案、瑕疵案”及9类重点案件;

2、审管办拟清单交审管办主管领导阅示;

3、本院院长批办,交给审管办统一备案;

4、审管办交相关质评小组组长签收,组长责成主办人或合议庭自查10日内形成“自查报告 ”交给组长,作出是否自认的说明。报告要写明各程序审理经过,阐明裁判主要理由及依据、有无其他因素干扰及案件被发改或造成上访的认识观点(报告写明发改原因:定位为有其他因素干扰,素质原因、主观原因、协调原因、其他因素);对发改有异议的,在报告中提出并写明理由。)

5、组长接到“自查报告 ”后,组织相关质评小组成员讨论“初查”,作出“初查结论”, 阐明认识观点、查出的问题及初步甄别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初查案件笔录”,10日内形成“初查报告 ”连同“自查报告”一并交审管办;

6、审管办专职评查员将“自查报告”与“初查报告 ”综合,10日内形成“复查报告 ”报质评委复查;

7、对于简单案件,质评委复查后形成相关“复查案件笔录”,能够直接作出甄别结论的,由质评委直接作出“甄别结论”; 

8、对于复杂案件,由质评委作出“质评复查建议”提交审委会作出最终“甄别结论”

9、由审管办对所有甄别案件,形成案件最终“评查报告”,写明所有甄别程序各阶段的意见和建议,然后上报、归档。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形成最终甄别结论后,经党组研究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虎林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经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做出相关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4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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