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院概况 -> 院规院训

虎林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03-25 16:35:38


 

为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审判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决定新型、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2、讨论决定本院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

3、结合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4、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规定、规则等;

5、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6、经院长提请决定任免代理审判员;

7、对所讨论案件的质量优劣进行评定;

8、对涉及案件质量问题的重点案件甄别确认;

9、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审判委员会议案、议事范围

第三条 本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2、涉及严重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拟判处缓刑的案件;

3、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4、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5、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市中院请示的案件;

6、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7、法律规定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1、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2、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3、中院发回重审案件;

4、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6、合议庭与庭长或主管院长对裁判意见有较大分歧,经复议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案件。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1、总结本院审判工作经验;

2、讨论决定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制度、规定等;

3、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4、院长认为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不定期听各审判业务部门专项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每月听取一次审判管理部门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汇报,并对重点评查案件评析甄别确认,总结经验教训。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议案、议事程序

第八条 本院设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与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合署办公,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凡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应填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提请单》或拟出《事项审议报告书》,并附汇报材料,经主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审管办。需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于周二1500前报审管办,审管办审核后报院长决定是否上会研究;院长审批后,审管办登记排期,告知相关部门按审判委员会人数提交汇报材料,于周三将材料分发至各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审判委员会议案、议事程序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于每周四上午召开,必要时,由院长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并签到,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定期学习制度,集中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审判业务理论知识。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且需当庭宣判的公开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即行讨论。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本院对审判工作负有综合管理、调查研究、督办落实的相关职能部门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负责人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由主审人向会议汇报案情,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列席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补充回答。主审人和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负责。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议其他事项的程序:

1、听取汇报。

2、提出询问。

3、委员发表意见,列席的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4、委员表决。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其发表的意见可以记录在卷。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案件情况,认真查阅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审判委员会委员如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或有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没有形成决定意见的,可以确定时间另行研究。在此期间,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本案调阅卷宗,了解案情。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审判业务部门应当7日内(审委会明确执行期限的除外)执行,审判业务部门根据审委会决议作出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在制作完成后3日内报审管办备案。合议庭、审判业务部门如对审委会决议有异议,逐级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五、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各委员发表意见的内容、案件处理的分歧意见和向上级法院、有关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与其他政法部门交换意见情况,要严格保密、严禁外泄。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对上会的汇报材料留1份存档,其余材料应由审管办在每次案件讨论结束后及时收回,并作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记录属机密文件,只有因工作需要,并经院长批准,本院审判人员方可查阅,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审判业务部门是指本院立案庭、各审判庭、执行局和人民法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