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法院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种类
考勤范围:本院所有在编干警及聘用人员。
考勤种类:每日到岗及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和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出(会议、学习、办案)等出勤情况。
二、出勤管理
本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决杜绝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现象。
(一)工作日实行每天上午上班(8:05之前)、下午下班(冬令时16:25以后,夏令时16:55以后)两考勤制,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进行电子识别签到者,记迟到一次;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者,记早退一次。
(二)干警因执行公务、学习、开会或病、事假等不能进行早晚电子识别签到的,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考勤统计表,签字后于当日下午下班前30分钟交政工科备查。凡履行审批手续,报政工科备案的,不视为缺勤;各庭科室负责人要准确掌握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未报政工科备案的,视为缺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既未进行电子识别签到,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3、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积超过3个小时的。
(四)无故未参加全院干警大会、集体活动或应参加会议的,视为脱岗。
(五)干警双休日、节假日及工作日夜间值班值宿,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符合请假条件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安排人员调整并报办公室,决不允许空岗、脱岗现象发生。
(六)干警休年假要于每年1月、7月提前报名,院内根据工作情况统一安排。
三、考勤方式
考勤工作由政工科、监察室负责,采取面部识别签到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院干警及聘用人员(四个法庭除外),在每个工作日规定的时间段内实行电子识别签到。政工科根据考勤机记录,结合请销假备案情况和抽查情况,每月统计汇总一次,并进行全院通报。
人民法庭每年5月初至10月末的考勤工作由各法庭负责人负责,政工科、监察室不定期抽查,每个月月末,各法庭将庭内干警的考勤签到情况报政工科备查。每年11月初至次年4月末,法庭参加全院考勤。
四、请假程序和权限
请假程序:请假按职务级别、请假天数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情况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院长逐级审批,批准后,将请假单送政工科备案,方可休假。请假者假期期满上班时需向政工科销假。确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按规定权限报批,准假后方可续假,否则超出天数按旷工处理。
准假权限:干警请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1天由主管副院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批准。党组成员请假由院长批准。
五、法定应享受的假期
1、婚假:正常婚假7天,晚婚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产假:女干警正常生育享受90天产假,晚育180天;男干警7天。
3、哺乳假:婴儿18个月前,每天两次,每次一个半小时(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4、丧假:直系亲属死亡的假期3天。
5、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龄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部分公民假期:3月8日妇女节,放假半天;5月4日青年节14周岁至35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
以上假期规定,适用于在编干警。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六、处罚
1、全年累计病假30天,事假20天,病、事假累计25天,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2、迟到早退累计10次,由政工科、监察室进行诫勉谈话;迟到早退累计15次,全院通报;迟到早退累计20次,全院检讨。
3、旷工累计2天,全院通报;旷工累计3天,全院检讨;旷工累计5天,待岗、停发工资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七、监督检查
本院领导包括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批假权限批假,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对违反请销假规定造成人员疏于管理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政工科、监察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请销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要做好信息反馈,凡不按规定请销假的部门和人员,除追究相关责任外,还要严格落实全院通报制度。
八、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