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3-28 17:35:13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在下列情形下终结:

  第一,在公示催告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撤回申请一般应在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之前,否则公告不便处理。但申请人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报人或申请人起诉的,转入诉讼程序。

  第三,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公示催告申请人未在申请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裁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经公告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第五,支付人在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前已对该票据支付的,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的,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对于裁定终结的情形,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定书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没有既判力,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