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具有区别于一般民事代理的如下特征:
1、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如果是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则对保险人没有约束力。
2、投保人将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告知了保险代理人,视为已经告知了保险人,即使保险代理人没有转告保险人,也视为保险人已经知悉这种事项与信息。只要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就不能以不了解保险标的或保险物危险等理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就是保险人的过错。
3、保险人对保险代理权利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