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
发布时间:2015-05-26 10:32:13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拔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