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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

发布时间:2015-05-26 10:32:13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拔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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