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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土地到期,返还土地请求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17 10:10:51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代管土地产生的纠纷进行了处理。本案涉及的土地系原告东方建设公司拥有使用权,被告王强负责为东方建设公司管理,现双方约定的管理期限已到,故本院判决被告王强将代管土地按现状交还给原告东方建设公司

199634,原富业有限公司将在虎林市阿北乡的2000亩土地转让给原告东方建设公司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该土地由被告强替原告代管,代管期限为八年。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其代管的土地。被告王大力认可代管的期限已到,但认为原告应当给付土地补偿费(旱田改水田)及被告的工资。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东方建设公司,并且原、被告均认可被告王强为原告代管土地的期限为八年(2014年底到期),现被告的代管期限已到,故原告有权收回被告代管的土地。被告王强虽然要求原告东方建设公司给付土地补偿款及工资,但原告未予认可,并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有效证实其主张,故对被告王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强可待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丽华    

文章出处:东方红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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