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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诉讼担当及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5-06-19 15:06:40


    1、二者变更的原因不同。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是因为当事人没有诉的利益,不符合正当当事人条件,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换成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外的人,使其在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2、变更的法律后果不同。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后,原来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的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开始。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则不论发生在哪个诉讼阶段,都是由承继原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取代原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而不是重新开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者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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