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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及参诉根据?

发布时间:2015-06-19 15:11:06


    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按此规定,应当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经三人是当事人中的一种。其理由是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他虽然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体系;他也受判决的拘束,并且在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还享有上诉权。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由于其参诉的特殊性,与本诉当事人相比,诉讼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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