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领会民事诉讼程序的精神实质至关重要。我们主张程序价值的统一观,民事诉讼法。即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观。不过,这种统一观并非将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置于绝对的水平面上,而是注重于具体条件和个案情况的不同,从符合现实最迫切需要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程度。就我国而言,长期以来,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或曰外在价值一直是受到重视和强调的,而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则受到了极大的忽视。此即人们常说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因此,在处理和协调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关系时,过去一直存在着将其外在价值即工具性价值绝对化的误区。近年来,尽管很多民事诉讼法学者已经认识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的重要性,但程序价值论在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仍然是对程序内在价值轻视问题。因此,要正确对待程序与实体、程序内在价值外在价值的关系,就必须克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而当前尤为迫切是要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