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今年初,我在外打工的表弟李某,因与家乡的妻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他们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因李某在外务工回家不方便,他委托我持委托书和离婚协议前去办理离婚登记,不知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景先生
景先生: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财产和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登记离婚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形式要件是: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虽然李某夫妇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出自双方自愿,且对子女、财产作了适当处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但李某不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而是委托亲属办理离婚登记,不符合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违反了法律对登记离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即使办理了也是无效的。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