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2002年1月,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我公司所有的酒楼。后因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承包费,我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我公司赔偿装修酒楼的费用7万元。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合同,有限公司给付我公司承包费12万元,我公司赔偿有限公司装修损失5万元。
判决生效后,我们双方均未履行义务,后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有限公司却没有。执行中,有限公司提出双方互付债务,主张行使抵销权。请问,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有限公司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无权在此时提出抵销,但如果你公司同意,法律也不禁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因此,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执行,其对你公司的债权已转化为自然之债,不再具有强制力。你公司对有限公司的债权因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执行而具有强制执行力。有限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得以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债权向你公司主张抵销,这样等于强迫你公司履行自然债务。当然,如果你公司同意有限公司的主张,双方债权可以抵销,否则法院对有限公司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