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曾于2002年3月1日借20万元给张某,张某写下了借条,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2005年3月15日,因我有急用便打电话给张某希望他能在一个月内将钱还给我。张某当时表示说我和他之间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他可以不还钱。请问,张某说的有道理吗,我真的要不回钱了?
纪女士
纪女士:
张某说的毫无道理,你可以要回钱。
你与张某的借款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予以对方恩惠期,即宽限期,则从恩惠期届满之日起算。
你于2005年3月15日要求张某还款,同时,给了他一个月的筹款时间,应视为宽限期。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你主张债权并给予对方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2005年4月15日起算,两年的期间至2007年4月15日。
此外,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算。若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无异议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