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于2000年与韩某离婚,8岁的女儿红红随我生活。2001年,我与现在的丈夫王某结婚。王某待我们母女都很好,也很喜欢红红。他想让孩子随他的姓,我想这样会使家庭更和睦,就同意了。等我们将孩子改名后,韩某多次找我要求为女儿恢复姓名,并表示要起诉我。请问,我变更女儿的姓名不可以吗?
陈女士
陈女士:
你不可以擅自变更女儿的姓名。
虽然你与韩某离婚,孩子由你抚养,但韩某与孩子之间的父女关系仍然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孩子未成年时,你无权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你的做法是不当的,你应为孩子恢复姓名。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