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发布时间:2015-08-28 14:37:49
(一)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
(二)隐瞒与经纪活动有着的重要事项;
(三)签订虚假合同;
(四)采取胁迫、藏族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六)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七)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人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
(八)兼职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