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中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8-31 14:12:02
根据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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