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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后续措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15-10-16 15:05:58


     (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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