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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发布时间:2015-10-16 15:13:01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七)决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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