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民事证据的含义及证明力

发布时间:2012-11-08 13:51:10


民事证据的含义及证明力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根据《证据规定》,物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一般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无法与原物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

根据《证据规定》,视听资料证明力一般小于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根据《证据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根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

根据《证据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一般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

根据《证据规定》,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一般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