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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刑事执行法庭?

发布时间:2015-11-10 09:25:09


   待澳门司法官人手相对充裕时,考虑在初级法院设立刑事执行法庭。基于运作需要,该法庭由2名法官组成。为此,有必要修改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作出配合,刑事执行法庭应具有下列权限:

  1.监管徒刑执行。现时由刑事起诉法庭负责的徒刑执行权限将转交刑事执行法庭行使。设立刑事执行庭后,初级法院刑事庭的审判法官负责罚金、附加刑及徒刑暂缓执行的权限维持不变。事实上,徒刑执行范畴的事务中最重要是审议囚犯的假释申请,现行法律将这一权限交由刑庭法官行使。由于刑事起诉法庭只有3名法官,他们需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一些重要决定,包括大部分强制措施及搜索住宅、电话监听等侦查措施的审批工作,并主持刑事案件的预审阶段,案件事务繁重。如设立刑事执行法庭,将审批假释的权限交到前述新法庭,这有利于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专注本身案件事务及提高工作效率。

  2.促进被判刑者向被害人支付赔偿。刑事执行法庭有权限接收和处理被害人针对被判刑者不支付民事赔偿而提出的申诉。倘若法院刑事庭判处嫌犯有罪及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但嫌犯或送监服刑的囚犯迟迟不支付赔偿,被害人可前往刑事执行法庭提出申诉。在听取检察官意见后,执行庭法官可传召被判刑者到庭作出解释,促使尽快履行赔偿责任,又或促成双方协议制定分期赔偿方案,并设卷宗跟进赔偿计划执行。倘若正在服刑的囚犯不支付赔偿,刑事执行庭法官可透过该囚犯的徒刑执行卷宗处理被害人的申诉,包括去函或传召该囚犯作出解释及促进制定可行的分期付款方案,又或安排被害人与囚犯及其家人会晤商讨赔偿问题。倘若来自外地的服刑囚犯在其刑满或获准保释离澳返回原居地之前还未完全支付全额赔偿,刑事执行庭法官应通过司法协助或按澳门《司法互助法》的规定,向囚犯原居地的有权限机关寻求协助,继续为被害人向外地囚犯追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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