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首先它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其次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的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 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