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张某7岁的儿子小杨在骑车去玩途中不幸掉入某供热公司为维修暖气管道所挖的水坑内溺亡,杨某和张某与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虎林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供热公司赔偿损失。
原告杨某与张某诉称:被告某供热公司为维修暖气管道,在经常有人通行的院内施工作业挖出深约2米、长约4米、宽约2米,蓄满积水的大坑。且在明知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未设立护栏,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对过往行人予以提示。该供热公司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现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52,180元、丧葬费35,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承担停尸、鉴定等费用。
被告某供热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小杨于水坑溺水死亡,是二原告疏于管理,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错所致。
经法院现场勘验,被告施工地点并未发现明显警示标志,不能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本案中,二原告作为小杨的父母,负有监护管理之责,但对小杨疏于管理;被告某供热公司施工作业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且事故发生当天,被告未能及时发现以便予以阻止或救助,对可能引发事故的施工作业地点疏于管理,导致意外发生。
本案主审法官高孝朋在受理此案后,通过面对面和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劝说。经过不懈的努力,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某供热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张某各项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350,000,00元,原告杨某、张某与被告某供热公司一次性解决纠纷,二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