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哪些情形,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6-01-22 16:33:4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