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作了哪些规定、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给他人造成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6-01-22 16:47:4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