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法律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在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