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牌照需要经过领表、收费、照相、拓号、出证等过程。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购车发票、购置税);(三)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合格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农业机械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保险证)。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三)用作抵押的;(四)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