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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16 09:46:22


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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