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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6-05-23 15:08:58


    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包括赔付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恢复原状,亦即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行政行为未作出前的状态。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惩罚违法行为主体。

    1)赔付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形式较多,例如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撤除、注销违法行政行为,使之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有权机关改变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合理、适当;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是指有权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拒绝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2)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权力机关的罢免和撤职等。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有明确违纪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制裁性行为。刑事处罚是行政公务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职务责任,这种责任对应的行为是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权力机关的罢免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免除由其选举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权力机关的撤职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由其任命的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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