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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发布时间:2016-08-12 14:27:59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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