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01 10:32:39
侯明、张桂兰、吴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你们及李春娟、王传胜、吴忠华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虎林市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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