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无有效证件驾驶机动车”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要点提示】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壮大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可在审判过程中,对于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尽提示说明义务”举证往往很难,而投保人又往往对于一些具体的免责条款事项并不了解。根据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理解,合同当事人对条款有争议时,法院往往基于合同目的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案例索引】
一审:虎林市人民法院(2011)虎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案情】
原告:韩某某。
被告: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的父亲韩某(被保险人)于2010年1月1日在被告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业务员手中购买了太平安宁卡(自助卡)意外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2010年6月11日晚,韩某驾驶铃木摩托车在方虎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虎林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赔,被告均以“该事故责任在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内拒赔”。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太平安宁卡(自助卡)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韩某某的父亲被保险人韩某在被告处购买太平安宁卡保险及韩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无异议,同时认为韩某驾驶的是无有效行驶证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投保人、被保险人韩某(原告韩某某的父亲)于2010年1月1日在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买了“太平安宁卡”的保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一年(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6万元。2010年6月11日晚,被保险人韩某驾驶铃木摩托车在方虎公路处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认定韩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原告韩某某找到被告索赔,遭到拒绝。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太平安宁卡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韩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边防派出所证明。主要内容:韩某与韩某某系父女关系。
2.太平安宁卡。主要内容:被保险人韩某在被告公司投保了太平安宁卡的保险,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6万元。
3.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主要内容:2010年6月11日晚,韩某在方虎公路处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韩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韩某(原告韩某某的父亲)在被告公司处购买了“太平安宁卡”的保险,原、被告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被告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在被保险人韩某投保时明确告知了其“责任免除”的情形,被告以免责条款拒赔即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所以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时予以认可,所以,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虎林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即行给付原告韩某某太平安宁卡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理解。合同当事人对条款有争议时,可以基于合同目的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予理赔,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无有效证件驾驶机动车” 应属于免责条款,因此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尽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在被保险人韩某投保时明确告知了其“责任免除”的情形,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具体到本案中,虎林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具体还涉及到诉讼主体的问题,因原告的继母(即被保险人的妻子)已向法院明确了自己放弃对该笔保险费的继承权,所以作为被保险人的女儿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生活中,多数保险合同纠纷都是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公司拒赔而产生纠纷,且保险合同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因此保险公司都会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免责条款”而主张保险公司应当免责。而在实际生活中,被保险人往往只听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介绍后即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对于一些具体的免责条款事项并不了解。因此,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该对合同客观全面的予以审查了解,再决定是否投保;保险人对于签订合同时自己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应该予以保留证据,以便于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