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发布时间:2016-12-15 14:32:05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要求,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2)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工作失误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4)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