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小常识(一)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都有可能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有些麻烦可能引发纠纷。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方式来解决。当你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该怎么做?我来告诉你一些诉讼的基本常识。
起诉
诉讼俗称打官司,我国法律遵循的是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即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得受理。也就是说只有你告到了法院,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才会审理。
到法院打官司叫作起诉,打官司的双方叫作当事人。起诉的人被称为原告,被起诉的人被称为被告。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