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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享有商标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7-02-07 11:00:43


    哪些情形可享有商标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享有优先权: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以上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以上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应当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机构认证,但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商标优先权的注意事项

    1、商标样貌不可以发生改变

    注册的商标,必须跟在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过的商标在商标文字、图样等外观、商标注册的类别上一模一样,方可享受优先权。

    2、对国家与展会性质有限制

    (1)国家限制: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国家,要么与我国签订了涉及优先权的协议,要么与我国参加了有优先权条款的国际条约,要么直接跟我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2)展会限制:国际展览会必须是我国政府主办或所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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