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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官的思维能力

浅议法官的思维能力

  发布时间:2012-11-28 13: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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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审判能力是新时期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一个鲜明的主题,在这一主题之下,打响法官思维能力建设的战役已是历史的必然。法院应充分重视这场战役。法院应切实地负起战役组织者的职责。法官都希望自己能有高强的思维能力。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或许你资质、天分差于别人,或许你的起点低于别人,你不必埋怨什么,你可以以长补短、以勤补拙,追而赶之,赶而超之。既然是战役,你应有战略上藐视它、战术上重视它的思想准备,既然是战役,你当勇往直前,全身心地投入到战役中去。坚信思维插上想象的翅膀,可以穿越时空和任何的障碍,举起创造之斧,可以劈出一个崭新的天地,而你也一定会有无穷的力量。

    法院可通过进一步的学历教育、把好进人关的方法,整体提高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理论水平和思维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以前,我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没有专门的要求,法官的主要来源不是法学院培养的学生,也不是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人才,而是以调干、复转军人为主体。即使是现在,法官的构成也还是成人教育培养的多、正规法律院校培养的少的局面。成人教育培养的法官往往缺乏系统的理论功底和宽厚的人文修养。整体提高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理论水平已是法院当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法院一方面要继续抓好现有法官学历的再提高,重视在职研究生教育培育,另一方面要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切实地把好进人关。法官个人则应向高学历、高水平人员看齐,已是高学历、高水平的法官亦应谦虚和不断进取。

    法院多给法官培养、锻炼思维能力的空间。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审理案件,而审理案件的主要事务是主持开庭审理和写裁判文书 ,多主持开庭审理、多写裁判文书能促使法官思维活跃、成熟、定型和理性化 ,尤其多主持疑难复杂案件的开庭审理、多写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更能促使法官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深思考,更能提高法官各方面的思维能力。当然,人的工作能力是有限的,超重的负荷影响人的身体,也有损于大脑思维。在法院累死一两个,闲倒一大片,绝非正常现象。本着均衡发展的原则,法院应根据各人办案的数量、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或者调整案件的承办人。

    法院应多搞审判技能竞赛(比如开观摩庭、法律辩论会、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司法文书制作竞赛等)尽可能地激发法官的思维活力和潜能。法院更多地提供给法官学习、培训的机会,畅通法官信息渠道,倡导法官文化,使法官的知识不断丰富、更新和升华,思维与时俱进。学习是前进的动力。法官不光要从司法实践中学习,还要从书本、专家的授课、互联网上学习,不光要学习法律知识,还要学习其他相关方面的知识(尤其文学知识)。学习书本知识,知识得来快捷、便宜,接受培训、听专家的授课,可以掌握司法改革的动态和一些先进的司法理念,获取互联网上信息,能够拓宽视野,拥有与法律相关的其他知识,可以提高自己的知识品位和人文素养,法官何乐而不为?然而,不为者众。目前我国法官的构成还是经验型的人才多、知识专家型的人才少,单一型的人才多、复合型的人才少的局面。经验型的法官往往缺乏对新事物的敏感性,缺乏钻研和创新精神,单一型的法官则越来越难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各类案件。不能与时俱进的法官终有一天也会认识到自身的危机,但愿不是太迟。形势紧迫,法院应创造条件,更多地提供给法官学习、培训的机会,畅通法官信息渠道,倡导法官文化,以改变目前之状况。

    法院应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解放法官思维。现行司法体制下的法官思维方式单一,思维本就严重受到既定法律的束缚,加之现行司法体制又难以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正常履行职务(比如连法院的一棒“皇粮”都不能解决),法官真是举“思”维艰。有识之士指出,体制突破在于立法突破,要实现立法突破又完全取决于中国的立法机关和高层决策者,司法体制改革单凭司法机关自身的力量难有太大作为。当前情况下,法院可以多介绍、吸收世界公认的一些先进的司法理念,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笔者认为,有些有利于解放法官思维的事情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可为但也未明文禁止,法院可以尝试去做。比如,法院可在从严确定判例的情况下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承认先前判例对最相类似的案件具有拘束力。兼适用判例法,法官处断案件能保持较高的准确性和相对的平衡性,有关国家机关亦可少制定一些内容交叉重复、质量不高的条条款款,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法官从此有了双向思维方式,能从根本上解放和发散思维。法官个人则不要面对体制光兴叹,该吸收的先进的司法理念还是要吸收,能突破的旧观念还是要突破。上海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婚内强奸案开了个好头,法官对案件所涉法律精神的理解明显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却又符合社会理性、宪法精神的要求,起着独树一帜、昭示后来的作用。天津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之后判决了首例交通肇事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这是一个在逻辑运用、思维创新方面都很成功的经典的判例。遭受精神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可否请求和得到精神赔偿,法官认为:(1)《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只要遭到侵害,而不管手段是犯罪手段还是非犯罪手段,都可以要求精神赔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该《解释》自施行之日起与此不一致的司法解释自然失效,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少人因此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这是授权性规范,不是禁止性规范,从这一规范并不能推导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结论。那些人所以会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他们进行了这样一个逻辑推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不是物质损失,所以精神损失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推理如同“所有党员都应学雷锋,张三不是党员,所以张三不应学雷锋”的推理一样,其荒谬之处显而易见。这种推理犯了“大词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办案法官的思维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和敢于创造的精神,这样的法官越多越好。

    法院要狠抓硬件建设,以宽松、舒适、幽雅、便利的工作环境、优厚的生活待遇促出人才、招揽人才、储备人才、留住人才,凝聚法官思维的力量、激发法官思维的潜能、提升法官思维的品质。在这方面,很多法院尤其是广大的基层法院都感到力不从心,根本的原因是财力上受制于人。不管怎样,法院还是要尽力去做。法官个人则应以做好本职工作为根本,不要苛求回报与享受。在法院困难时期能够坚持下来并忘我工作的法官就是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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