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切实提高法院司法水平
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现从审判机关的角度就如何接受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法院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过程中,各级法院在具体工作中都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制度,使法院与人大的联系制度化、规范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
有许多法院干警甚至是中层干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特别是“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他们认为,人大监督只是形式上的。通常都是“什么时候人大找到我了,我再向人大汇报情况,人大不找我,我不去做任何汇报与沟通”。这种意识导致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成为“被动式”,限制了人大对法院工作监督了解的程度,甚至使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流于形式。
(二)接受人大监督的方法单一
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与人大的联系仅仅局限在每年一次人大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以及人大对法院法职人员的任命,另外就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到人大进行信访时,只有在这些时候,这些法院才“被动地”去接受人大的监督,也正是因为这些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的意识不强,方式方法过于单一,导致这类法院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由于“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接受监督的力度不够而出现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法院与人大联系的制度不健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方面,有些法院没有健全的制度来指导日常工作,缺少可操作性强的部门法规,使得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没有制度可循。
二、采取多种方式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切实提高司法水平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院应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大和人民的监督之下。特别是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权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城市建设拆迁中维护居民利益,国有企业改革中维护职工利益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都应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进一步完善对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事先征求和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的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的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反馈制度,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和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具体要做到“三个坚持”。
(一)坚持主动接受监督
打破一年一报告、一年一总结的工作形式,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及时向人大汇报重大执法活动及审判大要案情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召开座谈会,征求收集由人大代表对法院的工作意见,及时整改。在人大代表中聘请执法监督员或特邀陪审员,通过邀请旁听案件审理或参加庭审等活动,对法院工作进行动态和全方位的监督。使法院找准队伍管理、工作作风及司法活动等方面存在问题,能够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措施。
(二)坚持与人大联系制度
采取多方位、多渠道联络措施,不断加强与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的联系。成立法院与人大的专门联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联络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制度,使法院与人大的联系制度化、规范化。此外,加强日常信息反馈,法院要将重要文件、工作总结、“两风”建设和“司法公正树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实施方案等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便于让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法院的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法院日常工作开展监督,及时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还可以通过由法院领导当面或书面向人大领导汇报、及时向人大领导送呈阅件、邀请视察法院工作等形式,不断加强联络沟通,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掌握法院在审判方式、执行方式、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情况,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帮助排除法院改革中的障碍,尤其是在办案经费、装备建设、执行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为法院排忧解难,改善执法条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坚持以专题的形式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汇报
变“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面临的最大难点,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要大力开展对执行工作的专题汇报,从法院的执行案件执结率到执行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以及执行工作中仍存在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机制等方面进行汇报,使人大代表对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分阶段向人大做关于刑事、民事、商事、以及法庭工作的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从法院如何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良法制环境以及审判方式改革、队伍素质以及司法为民措施等方面做详尽的说明,并采取“面对面”的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杜绝接受监督“走过场”,做到有针对性地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推动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坚持督办制度
建立专人督办人大监督的案件并限时办结制度。认真办理人大机关与领导批件,认真处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逐一登记、逐一列入院长督办事项,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在办理人大代表交办及其它非诉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确立的“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与严格高效”原则,既依法办事,做到对法律负责,又注重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让人大领导和代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