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 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以得出:我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 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做出了规定,上述 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商品房案件审理的方向。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