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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主文中利息写法的建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主文中利息写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11-28 13:34:25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主文中利息写法的建议

    针对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裁判文书中对利息计算、写法不统一的问题,结合上级法院相关意见,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诉讼费分担、执行等因素,提出如下建议:

    1、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和利率,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债权人起诉主张利息符合约定或者符合《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如果诉讼标的额中包含利息,且预收诉讼费时将利息计算在内的,裁判主文中应写明给付利息数额,并写明利率和利息计算起止时间。其中截止时间应根据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确定,一般应计算到起诉时间。

    对此后的利息应表述为:“并自某年某月某日(已计算利息截止日的次日)起,继续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者约定利率)计算到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最后一日”。

    3、债权人主张利息超过约定或者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诉讼费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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