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在刑法的刚性与司法的柔性中寻找契合点
虎林法院最近出现的一个案例再次引起了我们的反思,案情是被告人张某家里经济条件十分拮据,妻儿身患重病,就在张某某日打工返家途中,被告人驾驶的农用拖拉机与被害人王某的摩托车相撞,王某身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我国的农用车车主一般都非特别富裕的群体,一场车祸往往使得车主倾家荡产。而突如其来的横祸对案中张某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的侵害无疑更甚。但是,肇事后被告人无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经济赔偿,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监外刑。但是,如果将被告人张某判处实体刑收监,这个在风雨中飘摇的家庭就失去了唯一的支撑。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遭遇类似法律适用的困境,如何在这样的困境中突围,我们不仅要深刻的反思刚性的法律如何柔性的适用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更应当是法治精神的努力践行者。我国现代法治理念彰显人文关怀,强调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对案中人的具体的、真实人的尊重和关注。关注他们的生活的场景和情感需求,而不能机械执法、武断判案。
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在适用法律条文可能发生与道德规范严重背离的情形时,我们人民法官应当主动运用价值衡量的裁判方法,对我国的实在法进行修正与补充,合理地解释适用法律。当法律与道德出现冲突时,法官在对法律与道德标准所反映的不同价值观念间作出取舍时,必须依据社会公众接受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予以评定。增加司法的“柔性”程度,最终,得出能够被社会普遍接受的裁判结果。
法律不能隔绝人情,所以即便法律是刚性的,那么适格的法官也应当多点温情和亲和,让司法柔性化、人性化,审判时间中多多关心案中人的根本需要,以人的幸福为其评价的尺度去人性司法。那么我们最终得到的不仅仅化解纠纷后的喜悦感,也更能安享人民群众信任所带来的那种踏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