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的领域不同。前者涉及诉讼过程中的事实认定问题,要解决对特定的争议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后者涉及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解决的是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2)、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产生于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而竟相说服法官的必要性;后者是因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也必须作出裁判
(3)、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主要存在于起诉至开庭前的各阶段。后者发生在诉讼终结前的法庭评议阶段
(4)、诉讼过程中是否会发生转移不同:前者是一种动态的责任,在证明过程中会随举证的必要而转移;后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始终固定于一方当事人
(5)、能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不同。有无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须视诉讼中的实际情况而定,因而无法事先分配;后者一般是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