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谁主张,谁举证。
2、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故意或过失) 要件事实由原告举证
免责事由由被告举证
1、特殊侵权责任之一:过错推定责任
要件事实由原告举证,但过错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
免责事由由被告举证
2、特殊侵权责任之二:无过错责任
要件事实主要由原告举证(但无须证明过错、特殊情形下因果关系倒置给被告举证) 免责事由由被告举证
(三)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